冷卷法蘭,彩禮的去向呈現不同樣態
2024/1/8 13:21:38
典型意義:民法典第十條規定,處理民事糾紛,應當依照法律;法律沒有規定的,可以適用習慣,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。法律沒有就彩禮問題予以規定,人民法院應當在不違背公序良俗的情況下按照習慣處理涉彩禮糾紛。根據中國傳統習俗,締結婚約的過程中,一般是由男女雙方父母在親朋、媒人等見證下共同協商、共同參與完成彩禮的給付。因此,在確定訴訟當事人時,亦應當考慮習慣做法。當然,各地區、各家庭情況千差萬別,彩禮接收人以及對該筆款項如何使用,情況非常復雜,既有婚約當事人直接接收的,也有婚約當事人父母接收的;彩禮的去向也呈現不同樣態,既有接收一方將彩禮作為嫁妝一部分返還的,也有全部返回給婚約當事人作為新家庭生活啟動資金的,還有的由接收彩禮一方父母另作他用。如果婚約當事人一方的父母接收彩禮的,可視為與其子女的共同行為,在婚約財產糾紛訴訟中,將婚約一方及父母共同列為當事人,符合習慣,也有利于查明彩禮數額、彩禮實際使用情況等案件事實,從而依法作出裁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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